作者:佚名 来源:西部网
西部网讯 前不久,我们报道了西安两位书法家为了弄清谁拥有“猴形寿字”的著作权而对簿法庭的事。此案今天在西安中院继续开庭审理。 在今天进行的法庭辩论和陈述程序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和侵犯了哪幅作品的著作权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任新昌坚持认为被告长安东方书画院院长李中元书写“猴形寿字”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原告任新昌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行为是剽窃行为。被告的猴寿作品除了头部和原告的作品相同以外,其他的部位90%的都和原告都是相似的。按照常理分析,原被告作为书画界的同行,同处于西安市,画作是同一对象,那么被告强调他没有见过原告的作品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从这点来看,被告把猴寿作品同时来销售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有侵权的故意的,来牟取非法的利益的。 被告方则表示,虽然双方都在西安生活工作,但直到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前被告既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接触到原告的任何作品。而且两人的作品并不是完全相似,所以被告既没有侵权也不存在剽窃。 被告李中元的诉讼代理人:书法之所以在我国能发扬光大,就在于人们的不断探索,如若有人独占某一个(字)体的话,那只能说明其目的是自断前程。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创作生涯,和所谓的侵权,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均系印刷品。其提供的一幅原作又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 在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双方一直都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似乎下定决心要让法官来个明断。但当庭审进行到最后阶段,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意想不到的事出现了。 被告李中元的诉讼代理人: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任新昌的诉讼代理人:同意。 原告任新昌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李中元的诉讼代理人:同意! 法院表示,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此案就可以进入调解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会根据庭审的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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