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昌平 丁肇文 来源:北京晚报
“快看,肯定是那幅画。”上午9时,在旁听人群的一阵骚动声中,用塑料薄膜包裹着的大方框被抬进一中院的法庭。金茂律师事务所的王建轶律师打开包装,一幅油画展现在众人面前。“这是幅假画。”王建轶律师说,他的委托人苏敏罗以23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得这幅画,而此画当时被介绍为吴冠中的作品。 画家吴冠中 此画非我所作 这幅画是山水画,画中崇山峻岭,林木繁茂,池塘澄明,画名《池塘》。从装裱来看,收藏者对此画极为珍视,在一个小框外边,又装裱了第二层。记者看到,在第二层的玻璃上,有“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吴冠中,2008年7月1日”一行文字。王建轶介绍说,这些字是吴冠中亲笔所写,吴冠中写这句话时,他们专门进行了拍照,并把照片刻进光盘,作为证据交给了一中院。 《池塘》的买受者是苏敏罗,苏敏罗介绍说,2005年11月10日,她在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将举办“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重点拍品介绍”中明确告知“本场第二件是吴冠中油画作品《池塘》,画于1972年,10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1982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不乏中国北宋山水画的雄浑厚重。”苏敏罗说,翰海公司为了证明《池塘》是吴冠中之作,同时又提供了由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池塘》就在明信片中。于是,苏敏罗经过多轮竞价,以230万元拍得《池塘》,并支付给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 购画人苏敏罗 要求返还拍卖款 “直到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记者到吴冠中家中采访时提及《池塘》,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苏敏罗说,她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于是,她委托律师去安徽工商局查询“安徽美术出版社”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9月25日,这说明翰海公司提供的明信片也是假的。 苏敏罗认为,翰海公司在拍卖中以肯定的口吻对画作进行了详尽介绍和评价,一再表示《池塘》是吴冠中的作品,这是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和保证,但其在拍卖规则中又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明显加重了竞买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翰海公司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苏敏罗把委托拍卖《池塘》的萧富元和拍卖行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告到一中院,要求撤销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 翰海拍卖公司 买画者风险自担 在法庭上,萧富元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拍卖法》,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不能起诉委托人,只有拍卖人受到损失后,才能由拍卖人来起诉委托人。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则表示,在拍卖规则中已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物品是真迹,拍卖风险由买受者自行承担。该公司提供了吴冠中的一本书作为证据,证明吴冠中画过《池塘》。此外,该公司还拿出媒体报道作为证据,证明苏罗敏早已知晓此画非真迹,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截至记者发稿时,南方周末记者出庭作证,证明吴冠中确实亲笔写下了“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吴冠中,2008年7月1日”,他当时还拍了照。 收藏界专家 “打眼”和“捡漏”是收藏的一部分 对于今天的庭审,有艺术品收藏领域的专家表示,由法庭来断定艺术收藏品的真假,并不可取,况且收藏市场历来就有真赝之争,在年成交额动辄上百亿的今天,每一件有争议的拍品都靠法律来裁定也不现实。 专家表示,艺术品收藏领域本来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拍卖市场上,对一件藏品的竞争不光是金钱实力的较量,更是对收藏爱好者“眼力”的考验。自古以来,“打眼”和“捡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特别是眼下,很多人并不是出于个人的收藏爱好来购买艺术品,而是将艺术品买卖当作一种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行为,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入场前又缺乏对于拍卖市场的正确认知,只寄望于让拍卖公司为其买账是不可取的。此外,对艺术品的鉴定,目前国内收藏界还是以目鉴为主,而不是科学鉴定,因此在真假判断中难免会出现“误差”。当然,这么说并不是替拍卖中介开脱,虽然拍卖公司不是商店,只是中介,没有“保真”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卖假,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的信誉,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卖出假货,都是砸自己招牌的行为;至于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则值得商榷。 新闻链接 拍卖法相关规定 据悉,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艺术品交易中,拍卖公司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受卖家委托,价格由卖家提出后,拍卖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等判断后给出底价,买家依次竞拍。拍卖公司有义务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公司需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此外,拍卖法还特别规定,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记者查看翰海公司拍卖图录中明示的《业务规则》发现,其中明确提示:对拍卖品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家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对欲竞投之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验,对欲竞投的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一拍卖品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拍卖日起21日内,买家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品为伪品且依据充分,公司可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日内收回该拍卖品。 记者杨昌平 丁肇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