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月4日专电(记者赵仁伟)日前,山东杨家埠年画大师杨洛书状告中国画报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其出版的《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杨洛书生于山东潍坊杨家埠木版年画世家,是杨家埠百年名号“同顺德”画店的第十九代传人,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称号。2006年初,杨洛书发现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的《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未经其本人许可,使用其多幅年画作品,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洛书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绘制的《水浒木版年画集》《西游记木版年画集》《红楼梦木版年画集》,在山东省版权局予以登记,应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案涉及的“八戒智激美猴王”等16幅作品在这三部画集之内。因此中国画报出版社未经杨洛书许可,登载杨洛书享有著作权的木版年画16幅,侵犯了杨洛书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中国画报出版社立即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杨洛书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登报道歉。 中国画报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有不当之处,遂在终审判决中撤消了一审判决登报道歉一项,其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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